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美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緩字第
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IMEI號碼更正如附表)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迄民國113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賭博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即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王翰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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