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被告 謝文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6號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日經警查獲在其經營之位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之第790號攤位(下稱重新橋跳蚤市場攤位)販售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之電影光碟(下稱盜版電影光碟),其中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影片,分別為原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發行之影片,是原告之著作財產權,顯受有侵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茲聲明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就其確有販賣盜版電影光碟之事實,並不爭執,表示其雖願賠償原告,惟因原告請求金額過高,其無法負擔等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於99年3月26日在其經營之重新橋跳蚤市場攤位陳列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販售盜版電影光碟廣告傳單,以電話訂購方式,販售盜版電影光碟,經員警同日於發覺,再以誘捕偵查之方式,依傳單所示訂購方式向其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而於同年4月2日近午時許,由喬裝員警在該攤位當場查獲被告,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廣告傳單共232張之犯罪事實,業據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查。茲就原告之請求,分述如下:
㈠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
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6條第1、2項、第37條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僅就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電影提出其專屬授權證明文件,而就附表編號六所示之電影,未據其提出相關文件以證明其受讓著作財產權之範圍,是就此部分,自應推定未受讓與,是就此部分,原告自不得主張有著作財產權。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以:
⒈按原告所發行之影片之產品特性,係原告自各該電影製作公
司取得發行各該影片之權利。而依院線影片發行之模式,多係電影於院線下映後之約定期間後發行,於發行各該影片相當期間後,始有於通路出租或於互動或有線電視頻道以收費形態播送,其後才有於電視頻道上免費播送,是依該過程而言,除製片商或發片商對其正版電影光碟價格固守一定價格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外,正版電影影片價格多因時間經過及有無經公開播送而遞減其價格。是就盜版電影光碟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主要因素係涉及電影上映之票房表現、盜版電影光碟之販售時間(即其係在電影上映時即已販售、或於正版電影光碟發行後始為販售、甚或於已在電視頻道播送後才為販售)、該盜版電影光碟賣出後持有人轉手供他人觀看之可能人次。
⒉本件依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各該電影上映日及影片發片日
,本件被告販售該等盜版電影光碟之時間,查係各該影片發片日半年內,尚未有有線電視台免費公開播送之情形,斟酌各該電影之票房及影評,堪推認有較強之流通性,斟酌被告販售之盜版電影光碟係以市售空白光碟片拷貝各該正版電影光碟之檔案、被告自承其係自100年2月間起開始販售盜版電影光碟之該行為期間,是依上開各該要素,考量目前電影票之售價、正版電影光碟之售價,就原告請求,就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各部電影之賠償額,酌定均各為6萬元,三部影片合計18萬元。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著作權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100年7月1日(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情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其關於金錢請求之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其勝訴部分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民國)│├──┬───────┬─────┬─────┬──┬──┬────────────┬─────────┤│編號│中文片名│電影上映日│影片發行日│種類│片數│著作財產權人(發行人)│影片發行授權期間│├──┼───────┼─────┼─────┼──┼──┼────────────┼─────────┤│一│ 葉問 1│98.02.27│98.05.11│DVD│一│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98.01.12-103.01.11│├──┼───────┼─────┼─────┼──┼──┼────────────┼─────────┤│二│葉問前傳│99.07.02│無│DVD│一│同上│99.05.01-104.04.30│├──┼───────┼─────┼─────┼──┼──┼────────────┼─────────┤│三│葉問2│99.04.30│99.08.23│DVD│一│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廠商提出資料│├──┼───────┼─────┼─────┼──┼──┼────────────┼─────────┤│四│全面啟動│99.07.16│99.12│DVD│一│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99.05.01-100.04.30│├──┼───────┼─────┼─────┼──┼──┼────────────┼─────────┤│五│煞不住│99.11.05│100.02.23│DVD│一│同上│99.09.01-100.08.31│├──┼───────┼─────┼─────┼──┼──┼────────────┼─────────┤│六│命中注定多個你│99.10.22│100.01.27│DVD│一│同上│99.05.01-100.04.30│├──┼───────┼─────┼─────┼──┼──┼────────────┼─────────┤│七│色遇│99.12.10│100.02.23│DVD│一│同上(非專屬授權)│未據提出資料│├──┼─┬─────┴─────┴─────┴──┴──┴────────────┴─────────┤││附│㈠上開電影上映日及影片發行日,均為臺灣地區之上映及發片日(依偵查卷附雅虎奇摩電影網頁資料)。│││註│㈡上開盜版電影光碟外觀,均為市售空白光碟片而以簽字筆於光碟正面寫上片名。│├──┼─┴──────────────────────────────────────────────┤│備註│扣案之被告陳列散發之廣告傳單(共232張)││├────────────────────────────────────────────────┤││【廣告傳單內容】「台灣正版DVD,一片50元,請上網搜尋:藝正.百視達把片名抄下來,再來電訂購,訂購│││金額滿600元,免運費。訂購專線:小魚000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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