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5號反訴原告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冠州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