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黃余旺 被告 鄭廖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五十九年三月六日依本院五十九年度民執勤字第四八六三號函囑託所為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繼承原告之父即 黃火傳 所有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土地(重測前為和平段壹小段4地號,面積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31地號土地)及如附表編號⒉所示土地(重測前為和平段壹小段4地號,面積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31-1地號土地)等2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其上有預告登記債權人即被告於民國59年3月6日經鈞院59年度民執勤字第4863號函囑託所為之預告登記存在(下稱系爭預告登記)。惟當年黃火傳與被告間或許存在債務關係,黃火傳當時所經營之和平鐵工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原告之母 黃秀雲 )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路○○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均遭被告聲請鈞院強制執行為預告登記(系爭建物部分之文號:民執勤字第3751號、民執勤字第74號), 嗣鈞院 囑託地政事務所於66年5月6日塗銷系爭建物之預告登記(民執勤字第6352號),惟不知何故,被告卻未塗銷系爭土地之系爭預告登記。原告為釐清原因,向鈞院聲請閱覽上開相關執行案卷,但因年代久遠,超過保存期限,卷宗已不存在。又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相關登記卷宗,卻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無法提供被告年籍資料及系爭預告登記有關文件。系爭土地上之系爭預告登記可能因被告漏未聲請塗銷,或其他機關作業疏漏而未塗銷,但不論如何,本件系爭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因預告登記之目的已無法達成,預告登記之效力自應歸於消滅,又系爭預告登記於59年迄今已近50年,其所擔保之債權顯已逾民法第125條所定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則系爭預告登記之效力,亦因預告登記欲保全之請求權消滅而消滅,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
1項中段、第125條、第12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59年3月6日經鈞院59年度民執勤字第4863號函囑託所為之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㈡原告願負擔訴訟費用。
二、被告抗辯略以:系爭預告登記之權利人是本件被告鄭廖寶鳳無誤。當初去做系爭預告登記之原因及權利,被告已無需要再為主張。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願辦理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願辦理塗銷預告登記。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自己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系爭土地現登記有限
制登記事項:「依基隆地方法院59年度民執勤字第4863號函辦理囑託」「預告登記」、「債權人:鄭廖寶鳳」「限制範圍:全部59年3月6日登記」之系爭限制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影本為證,另經基隆市○○地000000000000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和平段壹小段4地號,於民國59年3月6日依貴院59年度民執勤字第4863號函辦理預告登記,債權人為鄭廖寶鳳,同段31-1地號係於100年3月逕為分割自31地號土地等情,有該所108年3月22日基信地所一字第1080001692號函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及本件被告確係系爭預告登記之權利人「鄭廖寶鳳」等情,亦為被告陳述在卷(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上情均堪認定。
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業據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願辦理塗銷預告登記(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核屬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系爭預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將系爭不動產上之系爭預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認諾,而原告亦同意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爰由勝訴之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編號│地號│面積(平│權利範圍││││方公尺)││├──┼──────────┼────┼───────┤│⒈│基隆市○○區○○段31│36│全部│││地號│││├──┼──────────┼────┼───────┤│⒉│基隆市○○區○○段31│24│全部│││-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