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及兄弟姐妺,記事欄物省略)。台端之親屬系統表,並釋明除台端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父母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2.提出台端父親 梁福裕 、母親 陳秀錦 、弟弟 梁任良 、妹妹梁梨玲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戶清單,及其財產與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說明父母現從事何工作,收入詳情,有無領取各項補助?
3.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台端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每月基本薪資,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符,亦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4.說明成立債務協商後,為何還另外給付新光銀行每月6,400元?又在該協務協議於何時毀諾?履行期間,是否另有金融機構強制執行。
5.根據台端聲請更生所陳報資料,台端每月收入平均約僅新台幣三萬元,惟每月必要支出合計逾五萬五千二百三十五元(包括協商應償還金額二萬六千五百七十八元、新光銀行每月償還金額六千四百元及兩年內平均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二萬二千二百五十七元),請釋明係如何處理此收支不平衡之情形?並釋明為何無法依協議書內容繼續還款而聲請更生?
6.釋明台端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7.本件更生程序中,台端所擬提出最大限度之更生方案內容,並說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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