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
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判決後,於98年11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76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1月7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