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896號債權人舜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條、第132條定有明文。請補正:
㈠據以請求票號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支票
3紙已為提示之釋明(如提出退票理由單)。另票號AA0000000之發票日未屆至,執票人尚未能提示,該部分若有誤為請求,請具狀更正或撤回之。
㈡票號AA0000000支票之提示日為99年4月26日,應自提示
日起始可請求利息,債權人聲請狀附表記載該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99年4月25日,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