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966號債權人進豐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進豐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秀理 即祥誠砂石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進豐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