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債務人 陳俐伶 債務人 蘇羿
一、債務人陳俐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蘇羿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