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

原告 羅正軒

被告 張立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依票面金額2,400,000元扣除原告承認尚未清償560,000元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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