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079號債權人 鄭皓元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小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小霖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支票係以益源有限公司之名義簽發,債務人蕭小霖個人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