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十七號
聲請人甲○○即聚成工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八十八年四月十日│貳拾捌萬壹仟肆佰│AA六二四九九0││││限公司 張明泉 │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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