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濬騰(原名林峻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濬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係假釋後更定其刑案件,經法務部於10
9年7月3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6日法矯署決字第10901792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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