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雲微喬 即雲美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所載,其讓與債權本金為新臺幣39,750元,然債權人卻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40,750元,請查明是否有誤繕?若有,則請更正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1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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