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二年度家簡字第一二號給付贍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鄭採鳳~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