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竣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