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孫天群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何謹言 律師 黃雅琪 律師 黃乃芙 律師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告 劉方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在「 民視 新聞網」(https
://www.ftvnews.com.tw)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三所示內容之道歉聲明1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方慈為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所轄新聞台主播,與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部人員,均受雇於被告民視公司,明知新聞媒體從業撰寫、發布新聞時,負有查證及報導事實之義務,竟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9日由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部人員製作內容指稱原告涉有詐欺黑歷史起碼兩三起、2018年涉入搶錢通詐騙案之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交由被告劉方慈及被告民視公司所雇用之不知名記者,在民視新聞台晚間新聞中播報,致原告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嚴重貶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共同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其聲明為: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依附件一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各1日。
⒊上開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㈠被告劉方慈身為主播,僅依事前製作完成之新聞文稿播報,並未參與系爭報導之製作,關於系爭報導之調度、指派、採訪、撰稿、過音、剪輯、審稿、下標、新聞排序,及播出時螢幕上所呈現於主播背後之新聞畫面選取及標題等等,均非被告劉方慈負責工作執掌範圍及權限,原告主張被告劉方慈播報系爭新聞,不法侵害原告名譽,顯屬無據。
㈡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部人員製作系爭報導時,「 王立強 共諜案」為我國每天新聞之頭版頭條,因該事件涉及中國情報體系是否干預台灣選舉,間接影響台灣總統大選以及全台灣人民生活。依據澳洲媒體報導及訴外人 蔡正元 於109年1月9日召開之記者會,可知原告與「王立強共諜案」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故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立法委員 管碧玲 於同日召開之記者會中指控原告涉入多項詐騙等情,涉公共利益甚鉅,被告民視公司身為新聞媒體業,自有加以報導之必要。又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部人員製播系爭報導內容時,係依據當日民進黨新聞中心發布之新聞稿資料及中國媒體播放之相關報導,故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部人員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縱系爭報導嗣後經認定與客觀事實未盡相符,因新聞媒體之報導無法如同司法機關調查須一一檢視所有證據,被告民視公司無需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其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劉方慈為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台主播,與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部人員均受雇於被告民視公司,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部人員於109年1月9日製作系爭報導,交由被告劉方慈及被告民視公司所雇用之不知名記者,在民視新聞台晚間新聞中播報之事實,業據提出播報系爭報導之錄影光碟為證,被告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系爭報導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被告應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共同登報道歉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所加之評價,民法上之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就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善盡舉證責任,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復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查:
⒈系爭報導內容指述原告:「被查出他詐騙黑歷史起碼有兩三
起」、「2018年他又涉入搶錢通詐騙案」等語,並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乃具有可證明性,應屬事實陳述,復足以使閱聽大眾接收該訊息後,認定原告係詐騙慣犯之形象,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是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自應由製播系爭報導之被告民視公司證明其雇用之新聞部人員就系爭報導陳述之上開事實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始得免責。
⒉被告民視公司辯稱其新聞部人員就系爭報導已盡合理查證義
務乙節,固提出2020年1月9日民進黨新聞稿、2018年10月15日中國新唐人電視台標題為「上海網貸平台搶錢通融資項目爛尾」之網路文字報導、2018年6月29日中國天天再線新聞之網路文字報導(見本院卷一第177頁及第179頁、第18
1至183頁、第289至295頁)為佐。然觀諸被告民視公司所提2020年1月9日民進黨新聞稿記載:「管碧玲繼續表示,根據資料顯示,孫天群詐騙的記錄也很豐富。 向心 與孫天群,2011年到2013年涉入中國黑龍江省大慶市的侏羅記公園主題圈地假投資真詐騙案。還有2016年到2018年,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結合上海P2P線上借貸平台搶錢通的詐騙案件,以及2019年的香港上市公司星亞控股,透過直播詐騙散戶接盤出貨的崩跌案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7頁),可知被告民視公司之新聞部人員係逕自採用立法委員管碧玲之說詞作為系爭報導之依據。至被告民視公司所提2018年10月15日中國新唐人電視台標題「上海網貸平台搶錢通融資項目爛尾」之報導,其內容為:「【新唐人電視台2018年10月15日訊】上海網貸平台『搶錢通』在今年6月出現兌付困難...據了解,6月23日起上海脈麟金融營運的搶錢通平台無法還款,25號上午,搶錢通APP上的幸福計畫投資產品已經下線,而在新上線的互市貸以前,幸福計畫市搶錢通平台唯一產品,融資人為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融資標的是該房企的養生度假房地產項目,融資總額為1.5億。27號脈麟金融辦公室已人去樓空,投資人在全國各地相繼報警。....黃山幸福聲明,實際收到搶錢通平台提供的金額總計7800餘萬元,而2016年至今,黃山幸福未償還一分錢借款。
事發有投資人去黃山維權,發現黃山幸福所謂價值幾十億的項目,就是一棟爛尾樓,附近都是荒地....」(見本院卷一第181頁);2018年6月29日中國天天再線新聞之報導,其內容為:「搶錢通官網顯示,確有多個融資項目是以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為融資人,而黃山幸福新世界公司官網僅有一個名為黃山頂目的度假村,並且,黃山幸福新有多項訴訟,並於去年收到當地政府罰單。而據財新報導,經過投資者實地考察,黃山幸福新世界旗下渡假村實際上已成為爛尾樓...」(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等語,僅足認定原告所經營之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有因投資案向搶錢通平台借貸,至上開報導影射原告經營之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涉及不法部分,因中國新唐人電視台或中國天天再線新聞與被告民視公司同屬媒體業者,被告民視公司自不得將應盡之合理查證義務,全然委諸於其他媒體,尚難徒憑中國新唐人電視台或中國天天再線新聞之影射報導,即謂被告民視公司之新聞部人員於製播系爭報導時就其指稱原告涉有詐欺黑歷史起碼兩三起、2018年涉入搶錢通詐騙案之內容,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
⒊依上說明,被告民視公司所提事證無法證明其雇用之新聞部
人員所製播關於指述原告涉入多起詐騙案之系爭報導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系爭報導內容確足使原告之社會上評價遭致貶損,則原告請求被告民視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雇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⒋另原告主張被告劉方慈未盡查證義務,即於民視新聞台晚間
新聞以主播身份播報系爭報導,侵害原告名譽權部分,經查,一般而言,電視台播報新聞之流程,大略係由新聞部主管指派所屬記者進行採訪及查證,記者將所得訊息撰成文稿後交予主管審核,主管再交由製作中心編輯,負責播報新聞之主播多未參與新聞之製播過程,僅將新聞部人員製播完成所提供之新聞稿予以播報。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劉方慈之工作內容尚包括審核、製播系爭報導,被告劉方慈就系爭報導即不負查證義務,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可言,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劉方慈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責任,並非有據。
㈢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慰撫金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為中國黃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負責人,具有相當之身分地位,而被告民視公司為資本額40億24,33萬5,000元之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57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其新聞台有相當之收視率,在業界占有一席之地,及系爭報導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民視公司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理。
㈣末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有必要者而言,自應一併考量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及所致損害結果為斷。又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式與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情形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而登報道歉不失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至如何刊登?刊登之內容為何?及以何字體、版面刊登較為妥適,乃法院應依職權酌定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民視公司所轄新聞台發布系爭報導有損原告名譽,自有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其名譽之必要,惟被告民視公司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系爭報導係於民視新聞台所播出,並未登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是原告請求被告民視公司刊登道歉聲明於前開四大報上,顯非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復斟酌被告民視公司如刊登道歉聲明於其經營之「民視新聞網」(https://www.ftvnews.com.tw)首頁上方,即可使原觀看系爭報導之人,知悉被告民視公司上開舉措而有回復原告名譽權之作用,不失為妥適回復名譽之方法,爰判命被告民視公司刊登道歉聲明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民視公司給付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18日(見本院卷一第15
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民視公司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被告民視公司應於民視新聞網(https://www.ftvnews.com.tw)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內文大小為14號字體,刊登如附件三所示內容之道歉聲明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因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一┌───┬────┬───┬────────┬─────┬────┐│編號│報別│版別│版位│刊登規格│字體大小│├───┼────┼───┼────────┼─────┼────┤│1│聯合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下2單位│13.8×4.9│22級字│├───┼────┼───┼────────┼─────┼────┤│2│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下2單位│15.6×6│22級字│├───┼────┼───┼────────┼─────┼────┤│3│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報頭邊│4.5×9.2│19級字│├───┼────┼───┼────────┼─────┼────┤│4│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報頭下2單位│4.4×11.4│20級字│└───┴────┴───┴────────┴─────┴────┘附件二┌────────────────┐│道歉聲明││道歉人民視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劉方慈於109年1月9日民視新聞台之││「民視晚間新聞」報導新聞時,未經││合理查證,指稱孫天群先生有詐騙黑││歷史,涉入搶錢通詐騙案等,均屬不││實言論,有損孫天群先生名譽,特此││澄清致歉。││道歉人:民視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劉方慈│└────────────────┘附件三┌────────────────┐│道歉聲明││道歉人民視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月9日民視新聞台之「民視晚││間新聞」報導新聞時,未經合理查證││,指稱孫天群先生有詐騙黑歷史,涉││入搶錢通詐騙案等,均屬不實言論,││有損孫天群先生名譽,特此澄清致歉││。││道歉人:民視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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