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抗字第18號抗告人華威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詩鴻 相對人 葉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8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再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到益者不得為之,此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最高法院76年度台聲字第419號裁定參照)。關於抗告利益之認定,係以原裁定主文為認定,若原裁定
主文對抗告人無不利,則抗告人即無就對其有利之裁定提起抗告之利益。
二、本件抗告人為原審之被告,經核原裁定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對抗告人並無不利,依首揭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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