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競業禁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吳瑞敏 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阮富枝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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