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丙○○、甲○○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丙○○、甲○○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135,856元,應個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丙○○、甲○○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丙○○、甲○○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