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 杜瑋玲 兼法定代理人 張履方 被告 陳加清
高淑慧 陳秀琴 賴丕芸 王錦慧 魏杏貞 楊瑞美 黃明新 王峻明 潘彥妃 穆婉詩 潘督導 侯建華 陳榮枝 張谷銘 高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乙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以102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雖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後,另以102年度重抗字第19號裁定駁回,並於102年5月9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訴訟救助案卷可稽。本院知悉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確定後,於102年5月28日以南院勤民金101年度補字第669號函檢附本院101年12月25日之補費裁定,通知原告依該裁定意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5,840元,該函文經送達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通訊地址即臺南市郵政1039號信箱,因信箱退租而遭退回,乃另送達原告戶籍地,於102年6月7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程式尚有不備,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