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開分鑰匙4支」應更正為「開分鑰匙3支、櫃檯抽屜內開分鑰匙1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被告與 洪鈺雯洪義盛 等人間就上開普通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甲○○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為貪圖利益,雇用被告洪鈺雯、洪義盛於上開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之遊藝場內,擔任人事管理、現場事務及洗分、換錢工作,所為助長社會投機歪風,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其經營期間等一切情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各被告之資力及智識、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機檯24臺(含IC板24塊),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開分鑰匙,為用以在各該機檯為賭客開分供賭客把玩機檯所用之物,應認係各該機檯之從物,而同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5所示之金錢,為在該櫃檯中所查獲,係在籌碼兌換處之財物,是上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2、11至
15所示之物品,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洪鈺雯陳述在卷,其中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品,本係用供辨識賭客積分,便於兌換現金而遂行賭博犯行所用之物;其中附表二編號6~10所示之物品,則係用以管理經營電子遊戲場以遂行賭博犯行所用之物,上開物品均被告與洪鈺雯、洪義盛共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共犯責任共通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紅包袋47個,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會員卡名冊,則係用以紀錄前來打撞球之會員資料,業據洪鈺雯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該等紅包袋與會員名冊等物品均與本件賭博犯行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子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編號│機檯種類│數量(臺)(含IC板/片)│├───┼──────────┼────────────┤│1│滿貫大亨(含IC板)│4(含IC板4片)│├───┼──────────┼────────────┤│2│ 賓果 行星(含IC板)│8(含IC板8片)│├───┼──────────┼────────────┤│3│開心球(含IC板)│2(含IC板2片)│├───┼──────────┼────────────┤│4│皇冠迷(含IC板)│2(含IC板2片)│├───┼──────────┼────────────┤│5│賽馬大亨(含IC板)│2(含IC板2片)│├───┼──────────┼────────────┤│6│神龍比倍(含IC板)│2(含IC板2片)│├───┼──────────┼────────────┤│7│超級金龍鳳(含IC板)│1(含IC板1片)│├───┼──────────┼────────────┤│8│超級魔法球(含IC板)│1(含IC板1片)│├───┼──────────┼────────────┤│9│超級戰將(含IC板)│1(含IC板1片)│├───┼──────────┼────────────┤│10│EZ2精裝版(含IC板)│1(含IC板1片)│├───┼──────────┼────────────┤│合計││24(含IC板24片)│└───┴──────────┴────────────┘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開分鑰匙│3支│├───┼───────────┼───────────┤│2│櫃檯抽屜內開分鑰匙│1支│├───┼───────────┼───────────┤│3│遊戲寄存卡(1點)│33張│├───┼───────────┼───────────┤│4│遊戲寄存卡(5點)│22張│├───┼───────────┼───────────┤│5│遊戲寄存卡(10點)│15張│├───┼───────────┼───────────┤│6│員工名冊│2張│├───┼───────────┼───────────┤│7│日報表│3張│├───┼───────────┼───────────┤│8│員工打卡單│2張│├───┼───────────┼───────────┤│9│帳冊│1本│├───┼───────────┼───────────┤│10│員工教戰守則│1本│├───┼───────────┼───────────┤│11│1,000元紙鈔│9張│├───┼───────────┼───────────┤│12│500元紙鈔│5張│├───┼───────────┼───────────┤│13│100元紙鈔│125張│├───┼───────────┼───────────┤│14│10元硬幣│154枚│├───┼───────────┼───────────┤│15│50元硬幣│17枚│├───┼───────────┼───────────┤│16│紅包袋│47包│├───┼───────────┼───────────┤│17│會員卡名冊│1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