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代理人 蔡鴻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1月10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1│ 李沂宸 │108年9月29日│5,42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