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家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有期徒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有期徒刑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㈢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3、4、8所示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罰金刑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惟查,如附表編號3、4、8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編號8之澎湖地院,並非本院,揆諸上開說明,前述罰金刑部分,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澎湖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乃聲請人未察,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7月8日
112年5月19日
112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4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馬交簡字第75號
112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8月18日
113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馬交簡字第75號
112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9月26日
113年4月25日
有期徒刑部分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1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28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25日
有期徒刑部分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0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262號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4日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2月4日
有期徒刑部分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32號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9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