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筌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正 代理人 儲明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刊登於新聞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1│筌鉅營造│彰化銀行│107年11月7日│150,000元│MN0000000││││有限公司│苑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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