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560號
原 告 范姜賀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中
央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下
同)107年2月12日民事訴訟補正狀主張,先位聲明:「請求判
決政大或成大或央大報教育部於106學年度台科大或政大或成大
或央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入學招生補救錄取原告,教育部和政大
、成大、央大並應共同賠償原告88萬元。」備位聲明:「若政大
、成大和央大拒不報教育部於106學年度台科大或政大或成大或
央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入學招生補救錄取原告,請求判決教育部
和政大、成大、央大另為適法之處分,教育部和政大、成大、央
大應共同賠償原告180萬元。」(參見本院卷第6至7頁),就
其主張之二項標的應為選擇,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