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麒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得回復其遲誤之訴訟行為,以遲誤不變期間為限,若裁定期間,既可依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以職權酌量延展,自無再行准許回復之理(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212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精神病遲誤期間,爰依法聲請回復原狀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以104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裁定駁回在案。法院裁定命補正裁判費之期間,乃屬裁定期間,並非法律規定之不變期間,則聲請人遲誤此項期間,致其支付命令被駁回後,無論其遲誤之原因為何,均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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