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郭峰志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趙雅秋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謝寧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王沛雷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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