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債權人金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櫂 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峻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名稱金堡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名稱峻帛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峻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2年3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23
33126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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