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75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蓮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對相對人蓮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另相對人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蓮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蓮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⑴另相對人丙○○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⑵票號358914之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併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67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5年11月1日│30,000元│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358914││├──┼───────────┼─────────┼───────────┼───────────┼────────┼──┤│002│95年11月1日│30,000元│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358913││├──┼───────────┼─────────┼───────────┼───────────┼────────┼──┤│003│95年11月1日│24,000元│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0日│358916││├──┼───────────┼─────────┼───────────┼───────────┼────────┼──┤│004│95年11月1日│12,000元│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4日│358925││├──┼───────────┼─────────┼───────────┼───────────┼────────┼──┤│005│95年11月1日│12,000元│95年12月1日│95年12月1日│358917││├──┼───────────┼─────────┼───────────┼───────────┼────────┼──┤│006│95年11月1日│12,000元│95年12月8日│95年12月8日│358918││├──┼───────────┼─────────┼───────────┼───────────┼────────┼──┤│007│95年11月1日│12,000元│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358919││├──┼───────────┼─────────┼───────────┼───────────┼────────┼──┤│008│95年11月1日│12,000元│95年12月22日│95年12月22日│358920││├──┼───────────┼─────────┼───────────┼───────────┼────────┼──┤│009│95年11月1日│12,000元│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358921││├──┼───────────┼─────────┼───────────┼───────────┼────────┼──┤│010│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1月5日│96年1月5日│358922││├──┼───────────┼─────────┼───────────┼───────────┼────────┼──┤│011│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1月12日│96年1月12日│358923││├──┼───────────┼─────────┼───────────┼───────────┼────────┼──┤│012│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1月19日│96年1月19日│358924││├──┼───────────┼─────────┼───────────┼───────────┼────────┼──┤│013│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1月26日│96年1月26日│535176││├──┼───────────┼─────────┼───────────┼───────────┼────────┼──┤│014│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2月2日│96年2月2日│535177││├──┼───────────┼─────────┼───────────┼───────────┼────────┼──┤│015│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2月9日│96年2月9日│535178││├──┼───────────┼─────────┼───────────┼───────────┼────────┼──┤│016│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2月16日│96年2月16日│535179││├──┼───────────┼─────────┼───────────┼───────────┼────────┼──┤│017│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2月23日│96年2月23日│535180││├──┼───────────┼─────────┼───────────┼───────────┼────────┼──┤│018│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3月2日│96年3月2日│535181││├──┼───────────┼─────────┼───────────┼───────────┼────────┼──┤│019│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3月9日│96年3月9日│535182││├──┼───────────┼─────────┼───────────┼───────────┼────────┼──┤│020│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3月16日│96年3月16日│535183││├──┼───────────┼─────────┼───────────┼───────────┼────────┼──┤│021│95年11月1日│12,000元│96年3月23日│96年3月23日│535184││└──┴───────────┴─────────┴───────────┴───────────┴────────┴──┘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古薰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