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84號

原告 甘百禾

被告 陳昭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借提寄押於基隆監獄基隆分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7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昭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甘百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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