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怡伶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怡伶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 蘇揚傑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1樓之「 吉開 沙發清潔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吉開沙發清潔」刊登床鋪清潔前、後之對比照片2張(下稱本案照片),為蘇揚傑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詎劉怡伶明知本案照片為蘇揚傑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8月23日14時25分前某日時許,未經蘇揚傑之同意或授權,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上網後,在臉書帳號「吉開沙發清潔」上下載本案照片後,將本案照片上傳至其於臉書社團上所經營之「 凱拓 居家清潔職人」,作為其發表貼文之照片供公眾瀏覽,以此方式侵害未經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本案照片。嗣經蘇揚傑於110年8月23日14時25分許經友人告知始發現上情,具狀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申告,使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揚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出「吉開沙發清潔」臉書貼文照片、告訴人所拍攝本案照片之原始檔案照片、「凱拓居家清潔職人」臉書貼文照片2張、對話紀錄1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
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同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其所稱之「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同條項第10款亦有明定,而該等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3研討意見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所載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照片2張,是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反覆實施進行,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㈢爰審酌被告下載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照片2張後,上傳至
其於臉書社團上所經營「凱拓居家清潔職人」,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復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侵害之期間、所上傳照片之數量,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清潔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多元,已婚,有2名子女,與先生及小孩同住,需扶養小孩等一切情狀(見審智易卷第4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本案照片電磁紀錄,雖為被告犯罪所
生之物,但未據扣案,且被告於偵訊時稱已刪除等語(見偵二卷第35頁),本院認無證據足認仍存在,對之沒收並無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本案被告用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本案照片之連線上網之電子
設備,並無證據認係被告所有或第三人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