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潘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潘芝妤分別於(一)、民國103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及於(二)、民國105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6,1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芝妤│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8│││149642││月12日起│││││元│││││├──┼───┼─────┼──────┼──────┼───────┤│002│新臺幣│潘芝妤│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6│││96554││月3日起││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芝妤│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按月計算新│││149642││月12日起││臺幣壹仟元,每│││元││││次違約金最高狀│││││││態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潘芝妤│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按月計算新│││96554││月3日起││臺幣壹仟元,每│││元││││次違約金最高狀│││││││態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