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6月間,犯重利罪,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12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07號),判處拘役 伍拾玖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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