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 張嬿妮 相對人 陳財 和相對人 朱志明 相對人 蔡子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宣判,惟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有電話記錄1紙在卷為憑,上開案件尚未確定,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