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奇頡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沂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敗訴部分以原告備位聲明高者之新臺幣(下同)2,195,663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