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簡正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簡得福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簡得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三十二年八月二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或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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