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40號
原   告 陽光多瑙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湞惠
訴訟代理人  黃雯琦
       沈宏鎮
被   告  羅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101年
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區○○路○○○號「陽光多瑙河社
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號8樓」房地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積欠自民國
(下同)98年11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之管理費合計新
台幣(下同)52,887元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
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繳
納所欠之前述管理費52,887元,及自101年11月13日(即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原告於本院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如上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2,600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
達登報費1,6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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