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323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31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
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起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五個月者,每月各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
帳單、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