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6147號)
債務人簡榮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5483元,專案補償款5803元,共計新臺幣3128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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