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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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0號原告 宜柔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郁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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