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73號聲請人 胡睿容 相對人誠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睿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捌拾五元(給付明細: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份計十八天薪資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份一天薪資新臺幣壹仟元、補償勞退金提繳不足新臺幣貳佰元)。前述金額資方請勞方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二點三十分至十七點間至資方營業場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找負責人游睿彬領取現金」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提繳勞退金等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7,785元(給付明細:109年3月份計18天薪資16,585元、109年2月份1天薪資1,000元、補償勞退金提繳不足200元)。前述金額資方請勞方於109年4月30日下午2:30~17:00間至資方營業場所(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找負責人游睿彬領取現金」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薪資、提繳勞退金等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09年4月27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