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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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號聲請人 彭愛琳 聲請人 曾涵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春鎮萬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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