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合利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丁○○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原告以被告乙○○、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對造而提起本訴,
惟其所為請求聲明並不明確,本院尚無從審酌;另就原告提出其
與訴外人 黃福泰 間汽車租借契約起迄時點亦不明確,且似亦與原
告另所請求之臨時交通費有所重複,則究竟原告所為請求本院判
決之聲明及事項為何,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