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債權人新北市萬里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
債務人 何陽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陽輝於民國98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並約定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利息按目前年息2.4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如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於113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