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告 林淑嬌
林玉梅 林玉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 律師
顏均揚 律師 詹義豪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亭韶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審交易字第一八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訴外人 謝樹城 涉有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92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1號審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即原告等
3人得否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難於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