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五號六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本院為最後事審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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