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富宇春天社區住戶規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李雅梅 訴訟代理人 黃異琦 被告富宇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福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宇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社區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4號、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因本件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