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沁榆 (原名: 許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麗珠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累計1,490,576元正未給付,(其中389,629元為本金,1,100,9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麗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累計668,778元正未給付,其中179,837元為消費款;482,634元為循環利息;6,3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許麗珠│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79837││7月20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麗珠│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89629││7月20日││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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