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434號、第34435號、第34436號、第34437號、第34438號、第34
440號、第34442號、第37507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523號、第10253號、第12973號、第1573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98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周佳佩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